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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1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719號原 告 香港商栢誠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信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眾電信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