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879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