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 4月27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聲請人於98年5月
6日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13,380元,有聲請人於98年5月6日繳納裁判費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之家人以聲請人之名義復於98年5月7日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13,380元,有聲請人所提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所繳納之前述費用為重複而屬溢繳,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依職權發還前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