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9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鑫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樓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5,216 元,應繳裁
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