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