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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2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59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7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取得地上權時效
裁判日期:20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