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63號

聲請人 甲○○即原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1月3日裁定駁回訴訟確定在案。則聲請人聲請退還其於同年11月11日溢繳新台幣(下同)10,395元裁判費,自屬有理由。至聲請人於起訴時所繳納裁判費11,890元部分,則非屬溢繳範疇,聲請人請求退還此部分費用,自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