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乙○○、甲○○等提起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49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非所有權狀),及自民國92年起至97年止之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公告現值證明。
三、應補正起訴狀聲明附圖B之面積為多少(若無法精確敘明者,應指出概略之面積,以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