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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2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80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零陸佰伍拾元(暫先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49地號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以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面積5.6平方公尺計算,實際面積以測量後為準,即169,759元5.6=950,650.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