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裁判案由:交付表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