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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72號原 告 九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華鴻興業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19,135 元,應繳裁

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7,81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對各被告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返還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