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應先補正本件被告,亦即如確認被告丙○○對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存在時,應以被告丙○○與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