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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67號聲 請人 即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人 即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