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內容屬於財產權訴訟,且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通知原告於3日內查報就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可得之財產上利益若干一節,原告雖於97年9月25日收受本院之通知,但迄未補正,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屬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日期: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