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79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2,250元(1,450,000+7,500 (17+19/30)=1,582,25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355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3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