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聲明未臻具體明確,尚應補正。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或撤銷處分之實體法規定);另應提出被告民國95年7月25日台財北處字第0950031505號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