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1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2,600元,應繳裁
判費117,8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6,8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