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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重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643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眾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通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紀通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萬捌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請遵期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世紀通公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乙○○,然被告世紀通公司業經解散在案,有被告世紀通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世紀通公司於清算程序中之法定代理人,尚難認即為乙○○,是原告所列被告世紀通公司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請併查明是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附表:

查明被告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及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暨提出被告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監事名冊)、目前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用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