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金字第20號原 告 己○○
1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著有66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乙○○、甲○○、庚○○、丁○○、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犯罪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乙○○、甲○○、庚○○、丁○○、戊○連帶賠償原告己○○、丙○○各新臺幣(下同)6,389,715元、5,554,648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本院刑事庭嗣於該案審結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96年度重附民字第6 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
㈡惟被告乙○○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
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為其無罪之判決,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