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金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金字第29號

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497元,應繳裁

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97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