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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審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金字第30號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上開法院移送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2,2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