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中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嘉成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