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文王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鍾 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