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家全字第9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9602001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家全字第9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9602001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