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聲請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