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巢光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巢先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巢嘉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巢友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丙○○(男、民國1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