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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甲○○

樓相 對 人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 00000 號)、劉素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佩君(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振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姵霖(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巷○○號5 樓)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