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己○○○
戊○○○丁○○甲○○丙○○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