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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 乙○○

號4樓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309,

279 元。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