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96號聲 請 人 林嫦芬律師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28,800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