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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甲○○被繼承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