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