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45號聲 請 人 李學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農榮民服務處間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後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