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死亡,為單親家庭,薪水不高,若改從母姓,可回復原住民身分,並有學費減免之優待,爰請求變更姓氏從母姓云云。經查,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本院核閱全卷後,查無原姓氏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