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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死亡,為單親家庭,薪水不高,若改從母姓,可回復原住民身分,並有學費減免之優待,爰請求變更姓氏從母姓云云。經查,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本院核閱全卷後,查無原姓氏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