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54號聲 請 人 乙○○
甲○○丙○○己○○兼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