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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55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張有捷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執行管理事項,合計處理時間共12.1小時,支出車資等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880元,另收取被繼承人甲○○車輛報廢費用 1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聲請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未據提出遺產總額、表列遺產管理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其於民國97年12月4 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鍾 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

裁判日期:200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