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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郭哲華律師上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中解任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