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9號聲 請 人 郭哲華律師上聲請人請求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狀中解任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