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陳信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 0000000 號)、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戊○○(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臺北市○○路○○○ 巷○○弄○○號○ 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