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2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4月5日死亡)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