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
少相 對 人 甲
(台北市展望家園)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台北縣立豐珠國中小學。
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 (女、民國 00 年 0 月 0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