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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

少相 對 人 甲

(台北市展望家園)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台北縣立豐珠國中小學。

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 (女、民國 00 年 0 月 0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