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許中銘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改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未釋明聲請狀中因故不能勝任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3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