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