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0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忠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