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1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次女,因甲○○之長子倪崧岳於民國97年10月間召集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未依法定程序召開會議交換意見,而係透過親屬會議成員於書面簽章,以完成親屬會議決議,聲請人已經另訴請求撤銷該親屬會議決議,為此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同輩親屬李邱菊英、李冬章、李乾章及子女倪郁晶、陳維均、褚世傑、倪曉容為其親屬會議會員云云。
二、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其等人數親屬不足法定五人之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禁治產人甲○○尚有民法第1131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即李錦蘭(大妹)、李冬章(二弟)、李乾章(三弟)、涂建榮(表弟)及涂淑珍(表妹)五人存在,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監字第204 號卷宗查明屬實,禁治產人甲○○既然已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5 人,則無庸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