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林耕州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聲請,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