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5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包含:禁治產人之
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