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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5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包含:禁治產人之

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