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乙○○
樓相 對 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庚○○(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街○○○ 巷○ 弄○ 號4 樓)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