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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甲○○○

7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陳朝福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陳朝福之姊,相對人經本院97年度禁字第280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為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二、經查,本院98年度監字第1 號已裁定陳朝俊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該裁定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