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甲○○○
7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陳朝福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陳朝福之姊,相對人經本院97年度禁字第280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為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二、經查,本院98年度監字第1 號已裁定陳朝俊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該裁定書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