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 告 乙○○
1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給付剩餘財產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元,後擴張為新台幣伍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尚餘玖仟肆佰零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