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丙○○原 告 乙○○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8-01-24